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绿色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5-02-14 16:45 浏览量:

为更好落实烟台市《2025年塑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一揽子政策措施任务》,主动服务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环境要素保障,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简化一批项目环评内容,创新审批服务模式

1.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面向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的指导作用,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组织全市产业园区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

2.调整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莱山经济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楚园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等级由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方式调整为告知承诺制,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即来即办”“立等可取”。

3.简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已完成环评的园区规划和港口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共享园区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简化。

二、豁免一批项目审批手续,促进企业降本增效

4.试点实施登记表豁免管理。对试点园区内城市道路及管网、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5.探索优化环评分类管理。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点,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明确试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保障制度衔接与补位。

6.非重大变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未列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对涉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三、整合一批项目办理流程,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7.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在产排污环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选取、总量控制、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有机融合。针对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8.推广环评“打捆”审批模式。鼓励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建设单位可共同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一个批复意见。

9.深化“一件事”集成办改革。将涉及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多个事项的,统一纳入一本环评文件,实施“多评合一、一本报批”。

四、优化一批项目指标管理,精准做好要素保障

10.充分用好要素指标重点保障政策。建立市级总量指标储备库,对各区市立足自身无法保障的省市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按规定比例申请市级保障或统筹调剂。支持建设项目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预支环境要素指标,涉及的全部减排工程均应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已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其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企业的新建项目。

11.简化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对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试点园区内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各项大气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均小于0.3吨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于提交总量确认书和替代削减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12.豁免限定行业总量指标替代。污水处理厂项目豁免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矿产采选业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无需处理即可满足受纳水体管控要求的,豁免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

五、提升一批项目服务水平,完善长效帮扶机制

    13.聚焦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建立年度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台账,实施绿色通道审批制,发挥要素保障服务专员制度效能,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强化跟踪问效。

14.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政策指导。对涉及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生态环境领域多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同一建设项目,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全流程衔接,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一揽子指导服务。

15.强化政策宣传引导。落实好首接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采取新闻发布会、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及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