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湾长制规定要求,加强海湾管理保护,提升全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湾长制实施空间范围覆盖全市行政管辖海域,重点为莱州湾、庙岛湾、套子湾、芝罘湾、四十里湾、丁字湾等湾区陆海空间。原则上向海一侧至市级海域管理边界,向陆一侧至沿海县级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二、工作目标
2019年9月底前,出台市级相关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初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湾长体系。通过湾长制的有效运行,海湾管理保护能力显著提升,海水水质优良比例稳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海湾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更加协调,人民群众对海洋生态环境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提升,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蓝色海湾治理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湾长设置
1.组织形式。全市设立总湾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总湾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莱州湾、庙岛湾、套子湾、芝罘湾、四十里湾、丁字湾为市级海湾,由有关市领导分别担任市级湾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别为市级海湾联系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所配套湾长安排的工作事项和任务;各沿海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总湾长,并确定相应数量的督导员;沿海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级(街道)湾长,并确定相应数量的湾管员。
2.湾长职责。市级总湾长负责领导全市湾长制工作,确定海湾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协调解决海湾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市级副总湾长协助总湾长领导全市湾长制工作,组织协调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市级湾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海湾明晰管理责任,协调组织实施联管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湾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开展海湾巡查等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湾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辖区内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二)湾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市、县市区设置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市湾长制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烟台海事局等,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县市区湾长制办公室参照市级形式设置。
2.工作职责。市湾长制办公室承担全市湾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信息宣传、检查考核等,协调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湾长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湾长制办公室和市总湾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1.实施海洋空间规划引领,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有效管控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常态化监测与监管,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按照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编制《烟台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海岸带管理范围,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推进海岸带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
3.严格海水养殖空间管控,完成市、县两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活动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着重清理整顿沿海城市核心区海岸线向海1公里范围内筏式养殖设施。(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4.严格执行用海限批政策,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5.实行“一湾一策”,全面摸清各重点海湾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科学编制重点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生态整治修复、环境监管等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陆源入海污染防治
1.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督促排污单位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对日排放100立方米以上的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2020年12月20日前,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推动黄海区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2.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实施河流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到2020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合理保障入海河流生态流量。指导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加强调水及水网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化污水处理厂(站)布局,逐步增加河道生态补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强沿海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快沿海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入海。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7万吨/日,出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加强沿海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9年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排查全市不达标直排海工业污染源,制定不达标直排海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直排海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完善港口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区内渔业港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管理,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6.加强沿海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强化农业、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2019年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达到国家总氮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海域污染综合防治
1.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依法依规开展海水工厂化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推进养殖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在工厂化、规模化养殖企业的排水口,逐步实施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探索滩涂池塘养殖尾水梯度利用。(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船舶污染控制。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完善船舶污水处理设施,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并进入运输市场。禁止各类船舶直接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压载水和船舶垃圾,严格控制在渤海海域内从事船舶原油过驳、单点系泊等高污染风险作业。(牵头单位:烟台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渔业船舶卫生标准,加装生活污水、垃圾回收设施,有条件的配套清洁卫生间。(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3.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成立专业队伍、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做好辖区内海岸和海上垃圾的清理打捞工作。推进垃圾分类,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水利局)
4.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定期对海洋倾倒区开展监视监测,严厉打击非法倾废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1.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等生态整治修复工程,开展海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生态岛礁”工程,改善海岛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恢复受损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加强近海和海岸湿地保护修复,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维护湿地自然特征,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开展“南红北柳”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海滨绿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捕捞强度。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实施限额捕捞试点;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全面取缔“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积极开展濒危海洋物种调查,按照有关规定选划保护空间。(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4.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严格落实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提升海洋保护区管护能力,组织开展监测、监视、宣教、科研等活动;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规范海洋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程序,坚决制止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五)海洋环境风险防范
1.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提升沿海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对石油炼化、核电站、大型港口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风险评估。加强危化品泄漏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危化品泄漏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加强海上溢油风险防控,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配合省里做好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确定,提升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烟台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3.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设海洋灾害风险评价制度,科学划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4.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加强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与土壤盐渍化的定点监测与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溢油、绿潮、赤潮和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和防御决策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湾长制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要做好湾长制与河(湖)长制等工作衔接和一体化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军地协同,共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海湾综合治理经费及湾长制工作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测评估、联合执法、风险防范、巡查监督等工作费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建立长效、稳定的海洋管理保护投入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巡查监管。强化湾长巡湾和日常巡查,市级湾长对责任海湾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县市区湾长每2个月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强化执法巡查,建立海洋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构成犯罪的涉湾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碧海”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强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优化升级综合执法指挥系统,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构建群防群治机制,抓好民间湾长、义务湾长、巡湾志愿者的选聘和使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湾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海事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海湾管理保护需求,加强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恢复、环境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驻烟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建立湾长制高端智库,加强重大制度、重要决策等方面的研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全市湾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五)加强监督引导。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湾长名单,在海湾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湾长公示牌,公开湾长姓名、湾长职责、海湾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海湾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海湾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建立湾长制工作暗访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湾长制重点工作部署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涉湾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附件:烟台市重点海湾湾长设置
附件
烟台市重点海湾湾长设置
总湾长 | 张术平、陈飞 | ||||
副总湾长 | 市委副书记、王中、崔宗涛 | ||||
海湾 | 湾 长 | 范 围 | 联系部门 | ||
市级 湾长 | 县市区级 湾 长 | 乡镇(街道)级湾 长 | |||
庙岛湾 | 徐少宁 | 蓬莱市、长岛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各县市相应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蓬莱市、长岛县对应海域、陆域范围。 | 市交通运输局 |
套子湾 | 刘洪波 | 开发区管委,芝罘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各区相应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海湾岸线自龙洞嘴(初旺村)至芝罘岛西北角。海域、陆域为开发区、芝罘区对应范围。 |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莱州湾 | 张 伟 | 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各市相应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海湾岸线自胶莱河东岸至屺姆岛高角。海域、陆域为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对应范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四十 里湾 | 田明宝 | 莱山区、牟平区党委、政府,高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 | 各区相应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海湾岸线自雨岱山至养马岛。海域、陆域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对应范围。 | 市城管局 |
芝罘湾 | 姜中二 | 芝罘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芝罘区相应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海湾岸线自芝罘岛东南角至东炮台山。海域、陆域为芝罘区对应范围。 | 市水利局 |
丁字湾 | 梁传松 | 海阳市、莱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各市相应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海湾岸线自莱阳市与即墨市海岸线交界至海阳市的坨南嘴。海域、陆域为莱阳市、海阳市对应范围。 | 市生态环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