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30 13:00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3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烟环发〔2021〕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在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形势、大背景下,创新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有关要求的文件。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内容

(一)概念定义

《实施细则》所称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是指各级政府(管委)组织相关区域管理机构,结合区域产业定位特点,开展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

对于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已公开发布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二)实施范围

《实施细则》将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事项定义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实施范围涵盖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贸区、示范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各类区域)。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总则、范围和主体、编制和评审、成果应用、附则5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共有两条内容,一是《实施细则》由来;二是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定义。第二章范围和主体共有两条内容,一是《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贸区、示范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各类区域;二是明确了各设区市政府、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分工。第三章编制和评审共有六条内容,主要是详细规定了现状评估报告如何编制,同时规范了现状评估报告评审要求。最后对现状评估与规划环评衔接进行了规定,考虑到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中已开展过现状监测且会提出后续监测计划,因此明确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跟踪评价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第四章成果应用共三条内容,一是提出了频次要求,原则上三年至少更新一次;二是规定了入驻项目环评的简化内容,对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已公开发布的区域现状评估成果;三是强调了开工前办理项目环评手续的要求。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内容,对《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做出规定。

四、实施意义

《实施细则》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提供了统一尺度,使其在开展区域评估时有据可查,有规可依,既是现行规划环评制度的有益补充,又为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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