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环罚〔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2-04 08:22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21〕1号


烟台世昊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52667860T

地址:芝罘区只楚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函》要求,2020年12月6日16时,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号的烟台世昊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BOPP包装薄膜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挤出加热工序引风机未运行,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2021年1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声明》,写明“对本告知书无异议,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拨打6920506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蕾  蔡英霞           电话:6920506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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