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环函〔2021〕5号 关于对《烟台环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废旧油漆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质量问题的通报 烟台环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靳海燕,各分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烟台环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油漆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烟台环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的《烟台环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油漆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由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TYTYA1C)(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为靳海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1243510120141;信用编号:BH034985)。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受我局委托,于2021年1月29日采用网络视频方式组织召开了该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均参加了会议。 二、存在问题 根据报告书(送审版)内容和专家意见,该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介绍项目所租赁厂房原使用情况;未明确撕裂机、破碎磁选等设备规格;未介绍热洁炉碳化工作原理;产品方案不清楚,未给出产品质量标准; 二是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给出油漆碳化率及热洁废气产生源强确定依据;燃料燃烧外排污染物源强确定错误;危废产生量确定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 2021年2月5日,我局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靳海燕送达了《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烟环评函〔2021〕14号),告知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靳海燕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三、处理决定 现对该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靳海燕予以通报批评。 (二)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靳海燕分别予以失信记分5分。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靳海燕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3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