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3-31 14:56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梳理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指导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明确免罚的具体情形及认定条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务。

二、主要内容

第一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共涵盖十四类轻微违法行为,包括:1.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5.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的;6.超标排放污染物的;7.无法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8.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9.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10.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11.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焊接烟气的;12.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未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1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14.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十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在超标倍数、整改时限、堆存面积等方面进行了限定,对执法人员在执法实务中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导作用。

三、适用条件及生效时限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自2020年5月1日生效。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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