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20〕6号 莱州市柞村浩磊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3MA3K8RYY2G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陈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迟冠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陈家疃村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雾炮未开启,车间大门均未密闭,厂区地面积尘严重,人工异形加工车间粉尘严重, 未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予以减免。我局对现场执法的影像资料及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再次研判,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本案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且你单位的申辩理由未达到法定减免处罚的相关情形,故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蕾 蔡英霞 电话:6920506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