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我局代拟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6920563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2011室 邮 编:264000 附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9日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我局代拟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6920563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2011室 邮 编:264000 附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9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并进一步完善管控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 669.26平方公里。 (一)芝罘区 禁燃区面积179.2平方公里,范围为:芝罘区全部区域。 (二)莱山区 禁燃区面积285.4平方公里。范围为:莱山区全部区域。 (三)福山区 禁燃区面积44.9平方公里。范围为:外夹河—王懿荣大街—双龙路(双龙路南延段)—荣乌高速—奇泉路—凤凰山路—荣乌高速—沈海高速—规划中路(同兴路北延段)—206国道—沈海高速高速所围区域。 (四)牟平区 禁燃区面积71.89平方公里。范围为:滨海东路以南、雷神庙大街以北、金牛山路以东、大窑路以西所围区域。 (五)高新区 面积13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海天路,南至科技大道,西至海越路-港城东大街-蓝海路一线,北至滨海中路所围区域。 (六)开发区 禁燃区面积为56.9平方公里,范围为:北至青岛大街—黄海海岸线,东至夹河,西至台北中路,南至上海大街—北京南路—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七)蓬莱区 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蓬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戚继光路、金创路、山东路、仙境东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形成的区域。 (八)长岛综合试验区 禁燃区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范围为:南、北长山岛陆上区域。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陶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配备高效脱硫、降氮脱硝和除尘设施,须达到超低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并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三)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使用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的企业,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达到超低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并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四)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 (六)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八)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财政、城管、规划、市场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