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26 13:18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近日,我市印发了《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公安厅、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的《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精神,原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市公安局于2013年印发了《全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全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目前,我市一些地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依然高发多发,“两法”衔接工作威慑力不够的问题依然突出。现行的联合执法机制存在联合执法形式单一、信息壁垒尚待破除、深层次执法合作力度不够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生态环境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

为深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向纵深发展,市生态环境厅、市公安厅、市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联勤机制

联勤工作机制主要包括联合工作办公室、联席会议、联络员、信息共享、联合培训五项制度。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根据警力情况派驻干警入驻,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派员进驻。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强化联合培训,着力培养复合型执法人才。

(二)强化联动机制

联动工作机制主要包括联动执法、案件移送、案件法律监督、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四项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商请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参加。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涉嫌行政拘留和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加强重大案件会商,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事前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

(三)加强组织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联勤联动机制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争取经费保障,确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市生态环境厅、市公安厅、市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责任。充分发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积极进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声势,对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信息,经联席会议商讨后再行发布。

三、主要创新点

(一)首次将检察机关纳入联勤联动机制。在前期公安环保联勤联动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纳入进来,进一步升级了联合打击力度。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对疑难复杂、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二)首次明确了联勤联动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线索,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同时各部门加强合作,必要时提供协助或者提前介入。

(三)首次建立了联合工作办公室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联合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提供专门办公场所,明确专职人员,确保联合工作办公室正常运转;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根据警力情况派驻干警入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检察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进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件办理。

四、作用成效

《实施意见》印发后,将进一步有效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作用,以部门联勤提高执法效能,以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在全市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动魅力烟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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