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8-07 17:00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关于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烟环函[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市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提出具相关要求,并就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区划进行调整。为便于更好的理解有关内容,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持续 ,我市2016年编制印发的《烟台市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分方案》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的需要,经研究,对大气污染防治三区区划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对于鲁环发[2019]126号文中要求的“各类锅炉、炉窑等排放NOx的设施,禁止新上经实践检验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术脱硝的,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要求”的规定,不再执行。对于在我省使用臭氧氧化脱硝工艺的,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应采用自动控制手段精确控制臭氧和氮氧化物(NOx)最佳混合比例,提高烟道密闭性,严格防止臭氧逃逸。二是对臭氧氧化脱硝工艺过程中形成的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禁止直接排入环境水体。三是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区区划进行调整,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蓬莱阁风景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为核心控制区(区域边界随保护区边界调整自动调整),其他区域均为重点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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