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环罚[2019]19号
发布时间: 2019-07-15 16:47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19]19号

 

烟台万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MA1LX3R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0号内6上

法定代表人:于志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4月5日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居民投诉对芝罘区青年南路与通林路交叉口、西通林路上(位置:37°27′9.74″,121°20′13.09″)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FAN566的货车正将车斗上载有的3个塑料大罐中的污水通过软管排入污水管网,车尾部还有部分废水流入路边的雨水管网。经查,该货车属于你单位所有。4月6日对该倾倒的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数据显示,COD为1340mg/L ,pH为11.08,总汞6.30μg/L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500mg/L,PH6.5-9.5,总汞0.005 mg/L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68倍、总汞超标0.26倍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SDPR-2018-0260002)第8条第4种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整,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司晓慧  谢楠           电 话:6920578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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