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19]11号 烟台海创佳兴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NXFCB0B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13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群众投诉“芝罘区环山路静海山庄南侧、桑园路以东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我局于2019年2月13日进行了现场核查,查明你公司承建的该工地项目名称为中海知孚里小区,正在清表土方阶段,项目位于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分别于2019年2月1日、12日夜间(晚22:00-次日晨6:00)进行了施工,产生的噪声影响周围居民。 你公司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174条第1种情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春光 由国梁 电 话:6920578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2019年 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