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环罚【2019】10号
发布时间: 2019-05-29 15:09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19]10号

 

烟台润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312889320Q

地址: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东陌堂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唐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居民信访反映位于芝罘区机场路13号的北海舰队烟台机场路经济适用房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我局于2019年1月2日进行了现场查处,发现该工地位于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你公司作为施工方于2019年1月1日夜间22时后进行过土石方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了影响。

你公司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174条第1种情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春光  由国梁           电 话:6920578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2019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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