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环发〔2019〕19号: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04 15:29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局机关有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分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昆嵛山保护区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鲁环发〔2018〕1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环评改革,对我局审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必须严守,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破坏。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报告)。

对需要穿越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住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作为环评报告的附件。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取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环评报告的附件。

三、涉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受理及审查程序

涉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按环评报告受理程序办理。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接到环评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并积极与大气、生态、流域、海洋等相关科室沟通,由上述相关科室参会并提出邀请的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方面专家人选,作为专家组成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应同时邀请其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

技术评审会应当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影响、保护与修复措施和穿越的不可避免性有明确结论,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中论述。监控中心应将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形成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论,报市局。

涉生态红线建设项目均由建设项目审查会审定,局领导及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未通过审查会且需采取整改措施的,整改后,再次提报建设项目审查会议研究;直接否决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其他规定

(一)对于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其相关规划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后,规划中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项目,其选址、选线无重大变动且符合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手续。

(二)此文件与国家和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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