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环罚【2019】7号)
发布时间: 2019-02-22 11:15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环罚[2019]7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80191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芝罘区午台街22号的你公司祥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你公司祥和分公司西厂界夜间噪声59.4dB(A),北厂界夜间噪声58.3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50dB(A)的Ⅱ类噪声夜间标准值。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环罚告[2018]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祥和分公司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在我局后期复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噪声仍不达标,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172条第1种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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