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环罚[2019]8号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80191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你公司祥和分公司2018年12月1-5日锅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为209 mg/m3、208 mg/m3、271 mg/m3、359 mg/m3、582 mg/m3,均超过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规定的200 mg/m3排放限值,最高超标1.91倍。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和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调查询问,查实你公司上述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超标排污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祥和供热站2018年12月1日-5日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8]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1条第3种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