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环罚【2019】9号)
发布时间: 2019-02-22 11:20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环罚[2019]9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80191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917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芝罘区芝罘岛东路北海救助局北侧的北岛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现有场地用作煤场未办理环保手续;

2、煤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产;

3、煤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第1和第2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第3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8]35号)告知你公司和张仲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和张仲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和张仲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时虽然逾期,我局也受理并进行了集体研究。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和张仲毅上述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不予采纳你公司和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毅免于处罚的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百五十三条第种情形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煤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800元百分之计算为176元的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毅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五十四条第一种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北岛分公司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处以贰拾壹万零壹佰柒拾陆元罚款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毅处以万元罚款。

请你公司和张仲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和张仲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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