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19]32号 海阳市海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DRJ4H8G 地址:海阳市碧城工业组团中山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于秋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9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组团中山街南首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物料堆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蕾 蔡英霞 电话:6920506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