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环罚[2019]30号 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628653506 地址:芝罘区芝罘岛东口 法定代表人:谭德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昼间和夜间分别对位于芝罘区芝罘岛东口的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5月28日-5月29日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外下风向2#点位昼间臭气浓度为32、夜间臭气浓度为22,下风向3#点位昼间臭气浓度为30、夜间臭气浓度为32,下风向4#点位昼间臭气浓度为30、夜间臭气浓度为30,上述点位监测结果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20的标准,最高超标0.6倍。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司晓慧、谢楠 电 话:6920578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1日